a. 适用的争议. 假如第三方(即“申诉方”)依据诉讼条例向适当的服务提供机构提出下列声明,你方服需要服从强制行政诉讼
(i) 你方的域名和申诉方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者易混淆地类似;并且
(ii) 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且
(iii) 你方的域名已经注册并正被恶意使用。
申诉方必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以上三项情况均存在。
b. 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 为证明 章节 4(a)(iii),如果下列特别但不仅限的情况被陪审团发现存在,可作为证明域名注册和恶意使用的证据:
(i) 情况表明你方已经注册或取得域名,主要目的是以超出你方有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的付现成本的受益回报价值出售、租借或转让该注册域名给申诉方,即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拥有者,或申诉方的竞争对手;或
(ii) 你方已经注册了域名,目的为不让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拥有者得到与商标对应的域名;或
(iii)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生意;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来造成与竞争对手商标类似的混淆,如你方网站或网址或你方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资源、赞助,联系或批注,你方有意地企图为了商业利润吸引互联网用户到你方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
c. 如何回应申诉方并阐述你方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接到申诉后你方应参照诉讼条例的章节
5 以决定如何准备你方的回应。如果根据陪审团对所有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发现下列任何特别但不仅限的情况被证实,就章节 4(a)(ii)
可证明你方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相关争议的通知之前,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或有证明地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
(ii) 即使你方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权,你方(作为个人,商务公司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广为人知;或
(iii) 你方合法而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该域名,并非为了商业利润而误导或转移消费客户,或有损引起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志。
d. 选择服务提供方 申诉方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列表中进行挑选,向其提交申诉。除了章节
4(f) 中描述的“统一处理”情况之外,被选的服务提供方将管理该项诉讼。
e. 诉讼的提起、步骤和管理陪审团的指定 诉讼条例阐明了诉讼的提起、实施和指定将裁决争议的陪审团(即“管理陪审团”)的步骤。
f. 统一处理 假如你方和申诉方有多重的争议,你和申诉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由一个管理陪审团统一解决争议。这项申请应向指定的第一个审理双方未决争议的陪审团提交。假如被合并处理的争议依据这项政策或更新版的ICANN
采用的政策进行管理,陪审团可以全权统一处理任何或所有的争议。
g. 费用 由管理陪审团裁决依照本政策实施的情况下,所有服务提供方收取的费用均由申诉方支付。除非如诉讼条例的章节
5(b)(iv)所述,你方选择将陪审团的陪审员从一个增加到三个,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费用将由你方和申诉方平均分摊。
h. 我方在行政诉讼中的立场 我方没有,也不会参与任何管理陪审团进行的诉讼的管理或实施。另外,我方将不对管理陪审团提交的任何决议的结果负责。
i. 补偿 提交管理陪审团执行诉讼的申诉方可以得到的补偿仅限于要求取消你方的域名或将你方的注册域名转让给申诉方。
j. 通告和公布 服务提供方应向我方通报管理陪审团关于你方在我方注册的域名的所有决议。依照本政策作出的的决议将全文公布在互联网上,除非管理陪审团决定在特例中拟定其部分的决议。
k. 法庭诉讼的可能性. 章节 4 中阐述的强制行政诉讼要求不会阻止你或申诉方,在这样的强制行政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向具备有效管辖权的法庭递交争议以取得独立的决议。如果管理陪审团决定你方的注册域名应该被取消或转让,在适当的服务提供方通知我方管理陪审团的决议以后和执行该决议之前,我方将等候
十(10)个工作日(视我方主要办公地点而定)。然后我方将执行该决议,除非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有法庭办事员盖章的申诉书的副本)表明你方已向管辖区域的司法部门提出对申诉方的诉讼,这依据的是诉讼条例的章节
3(b)(xiii) 。(一般地管辖区域指的是我方主要办公地点或你方在我方的WHOIS数据库中出现的地址。详细情况见诉讼条例的
章节s 1 和3(b)(xiii)。) 如果我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这样的文件,我方将不会执行管理陪审团的决议,并且我方在收到(i) 令我方满意的解决双方问题的证据; (ii) 令我方满意证明你方的诉讼案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
(iii) 由该法庭发出的指令说明驳回你方的诉讼或指令你方不具有继续使用你方的域名的权利;之前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